广州穗峰租车客户自驾车合同文本
浏览 1896 次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日期:[ 2014-5-8 ]
广州穗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 (自驾) 出租方(甲方): 广州穗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同意向广州豪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之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租赁车辆: 乙方要求租用,甲方同意租赁的车辆如下: 车 型 车 型 号 颜色 车 牌 号 发 动 机 号 租 用 期 限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费用及结算方式(合同所有金额以人民币结算不含发票) 1、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时,需支付租车保证金(大写)_______ 元整( ),租金为_______元每月,合同期内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 )。还车当天付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此押金退回乙方(无利息),但需扣留2000元(租期10天以上)或1000元(租期10天以内)交通违章保证金十五个工作日,证实暂无交通违章罚款后归还。如在返还所有押金给乙方后,发现上述租赁车辆在乙方承租期间出现过交通违章而未交缴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追偿 2、公里数及时间额定:日租以24时为一个租车日,额定每日行驶_____公里,月租以30日为一个租车月,额定每月行驶_____公里,超出部分另行向甲方支付每公_____元人民币。 3、租金月结日为每个月 号,租金乙方应在每月 号前支付本月费用,如乙方逾期五天未付,须按日加付其租金5%的滞纳金。 4、付款方式:(年)月租客户在用车前预付足额合同保证金(押金)和当月租金,剩余租金每30天结算一次。延迟付款按时间每日加收租金的5%滞纳金。 5、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租金不含发票,如需发票需另支付税点。 三、交还车事宜 1、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租金、押金之后当天内,将所租赁车辆交付乙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2、交车地点为: 还车地点为:天河区科韵路146号金豪商务大厦 3、双方以《车辆交接单》为交接车凭据。甲方交车时将车加满油给乙方,乙方还车时需同样加满油给还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所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将所租车辆送交甲方进行正常的保养、维护,乙方如未及时送交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将所租用车辆作非法用途,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押金,如果乙方押金不足补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及担保人追偿。 4、在下述任一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车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部给予赔偿,经济损失中还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款标准按合同所列标准计算。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发售、抵债、质押; (3)乙方从事其它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甲方许可连续拖欠未付款超过五日; (5)乙方因酒后驾驶所照成的车辆损失的; 5、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间承租人与第三者引发的经济责任。 6、合同期间由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残旧、损伤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处理及时修复车辆。如乙方拒绝合作,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扣除修复车辆所需费用后,将余额租金或押金退还乙方。若乙方余额租金及押金不够甲方修复车辆所需费用,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为止。 7、义务: (1)为乙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证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2)承担租赁车辆非人为、非主观、非事故原因的正常维护,保养及维修;若租用期间车辆需正常保养、维护,甲方保证提供同一档次的车辆作为乙方使用的替代车。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所租车型。 2、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承租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租车辆的燃油费、路桥费、保管费、停车费、违章罚款及所发生的一切其它费用。 5、按合同规定结算时间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及其它费用。 6 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条款规定。 7、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有关法律、法令安全行车。如因违规、违章而负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或导致被国家执法部门扣车及罚款的,乙方除需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保险条款 1、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为受益人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租用车辆只限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行驶, 如需出省外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办理省外保险,乙方方可出省。乙方如擅自驾车出广东省,乙方负全部经济上损失及有关法律责任。 3、乙方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将事故车辆送达指定修理厂并由乙方提供有效的全部相关保险证明。在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乙方应承担维修之日起至车辆修好出厂止车辆租金的100%给甲方。乙方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止的车辆租金的100%及保险免赔部分。 4、在事故车辆维修期间,如租期未满且乙方按照甲方指定修理厂定损额的30%交付车损押金后,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替换车辆须书面申请于甲方,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不保证与原租车辆为同种车型,替代车辆需另行收费。如遇法定假日,甲方不能保证及时提供替代车辆。 5、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仅就甲乙双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6、发生碰撞事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车辆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时,车辆加速折旧费为车辆损失额的30%,车辆损失额在3000元以上的,车辆加速折旧费为车辆损失额的50%。 七、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就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担保人担保手续上签字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归还车辆,结算全部款项为止。担保人必须督促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 在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或由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担保人负责。 八、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原始车辆停驶,并未能提供可行的替代车辆,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给乙方。 2、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的证明后,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汽车承租人须知 1、除您本人或您的《汽车租赁合同》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担的本公司车辆。 2、驾驶人须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车车辆相符。 3、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齐全,您应该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若您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需要替换车辆时,您需要按出租方估损价的30%交纳车损押金后方可提供替换车辆,替代车辆需另行收费。 4、为避免上述的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添加油液,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在得到甲方允许后方可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 5、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而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 6、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您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请您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协助。 7、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您如果在租车期间丢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车辆牌照,补偿补办牌照费用及车辆由此造成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8、您应熟悉掌握车辆正确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正确操作驾驶车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出租方车辆承租是对承租人做简单操作指导或介绍。 9、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交车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 10、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有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三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件,您应赔偿1500元人民币。 11、请您用完车之后,将车清洗干净后再交甲方。 12、为了您及车辆的安全,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在车上留下腐蚀或其它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3号或以上的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5、为了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整数里程时(如5000km 10000km 15000km 20000km 25000km)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及每月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例行保养。否则每漏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用外加收1000元的费用。 16、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由承租方承担。 17、未还车辆超过24小时且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则视作为车辆被盗处理。 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1、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处理。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对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增删、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3、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如仍需继续租用车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或前往甲方公司重新填写签订租车合同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甲方车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5、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广州穗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公司负责人: 签约人: 签约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签约地点: 天河区金韵写字楼281 联系电话: 驾驶员: 签约时间: 驾驶证号: 签约时间:
租车热线:15800000277,13533004318(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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